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青岛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刘瑞波与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宪开、青岛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07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胶民初字第535号
原告刘瑞波,男,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培科,经理。
被告张宪开,男,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青岛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宪青,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波与被告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宪开、青岛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三被告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三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瑞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匡建玲
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
人民陪审员  刘振堂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