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城执字第810号
申请执行人黄克亭,男,1960年8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1736-9。
法定代表人张培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克亭与被执行人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303号民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清芬
审判员 刘书波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丁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