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12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源中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郭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栾爱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辉,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
法定代表人:张培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锡进,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源源发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新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忠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源中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青岛源源发制衣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上诉人青岛源中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源中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源中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青岛源中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李晓波
审判员 王昌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栾才玉
书记员 王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