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7369B。
法定代表人张培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源源发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新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00400115528。
法定代表人袁忠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源中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区街道东郭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064637609。
法定代表人栾爱玲,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源源发制衣有限公司、青岛源中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终9474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鲁02民初12165号民事裁定书。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源源发制衣有限公司、青岛源中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