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7710号
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煜,董事长。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称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康临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