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鹏欣资源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233号
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3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李玮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299号2280室。
法定代表人:王晋定。
被告:上海鹏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1幢西楼5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晓伟。
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前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故不在指定期限内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密
书 记 员 朱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