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20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7号院2号楼9层2单元1001。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平,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正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米度公司无需支付正达公司合同款200000元以及违约金75000元;2.判决解除米度公司与正达公司签订的《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正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本案事实导致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正达公司不履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米度公司与正达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约定由正达公司负责智慧矿山项目的硬件安装、调试、软件开发部署及与企业数据对接工作等。《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签订后,正达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完成智慧矿山项目的相关工作,直至2019年10月,智慧矿山项目仍未能通过验收,且时常出现数据同步时间不匹配等问题;2019年10月18日,正达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为智慧矿山项目提供任何服务,由于正达公司拒绝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导致米度公司在技术处理上一度陷入困境,使智慧矿山项目迟迟未能通过验收,在此期间,米度公司一直积极要求正达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但正达公司始终拒绝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正达公司的迟延拒绝履约行为已经造成协议主要目的无法实现。故正达公司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审法院认定正达公司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项目的初验不合格。《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中约定:“项目需通过分包方(即河南晨马科技有限公司)初验合格后支付,甲方(即米度公司)收到分包方第二笔款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即正达公司)贰拾万元;......”,因项目至今没有通过初验,并且由于该项目一直存在问题,分包方支付给米度公司的款项是经过另外的诉讼调解支付的。故分包方的付款行为并不代表项目已经完成了初验,原审法院认为正达公司主张分包方的付款行为应视为已经认可初验合格并无不当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米度公司无需支付正达公司合同款200000元以及违约金75000元。综上,米度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等情形。
正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米度公司的上诉请求。
正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米度公司支付货款485700元;2.判令米度公司支付违约金75000元。
米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正达公司支付米度公司违约金75000元;2.判令解除正达公司和米度公司签署的《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达公司针对本诉、反诉提交如下证据:1、2016年6月正达公司与米度公司签订的《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约定:工程范围智慧矿山项目硬件安装、软件开发及部署、汇聚企业视频和数据,双方对项目软件部署、视频接入、监测数据接入分别约定了具体的项目工期。项目验收:项目硬件安装完成、软件系统调试完视频和数据接入后,正达公司有责任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并协助米度公司与分包方完成项目的初验和终验。本项目费用上各投入50%,利润各分享50%,项目利润为合同总金额150万元扣除该项目总成本。合同生效后,米度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向正达公司支付428500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通过分包方初验合格后,米度公司收到分包方第二笔款5个工作日内向正达公司支付20万元。项目通过分包方终验合格后,米度公司收到分包方第三笔款10个工作日内,双方对该项目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利润核算,对除了分包方质保金15万元外的资金进行收益核算与分割。设备从验收之日起,质保期1年。米度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正达公司未按约定工期完成任务的,则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等内容。
2、设备签收单,证明我方履行了供货义务,米度公司的员工杨月峰进行了签收。
3、发票签收单及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我方和米度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开具了金额为428500元的发票。
4、(2019)沪73知民初49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证明米度公司和案外人河南晨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马公司)之间的裁定书,米度公司和晨马公司和解了,但没有通知我方。
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米度公司的所有操作指令我方都完成了,没有米度公司所说的不提供服务情况。
对以上证据,米度公司称,1、真实性认可,不是买卖合同,是包括硬件、软件提供,以及后续的安装调试,合同第4条有验收要求,协助米度公司完成项目初验、终验,正达公司只提供了设备,没有提供后续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合同第5条约定,要按照总的工程款,扣除总的成本,再进行利润分成。2、真实性认可,杨月峰是否是我方员工不清楚,但是可以确认设备均已经交给业主方晨马公司了。3、真实性认可。4、裁定书真实性认可,双方谈过和解,但是没有就最终的付款达成和解。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认为正达公司员工明确说了不提供服务。
米度公司针对本诉、反诉提交证据:1、2016年6月正达公司与米度公司签订的《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正达公司2019年10月18日退出项目,未按约定提供服务,项目至今未验收;3、项目告知书,证明合同总金额核减至1235740元;4、票据报销汇总表,证明米度公司成本支出情况。5、2016年6月米度公司(乙方)与晨马公司(甲方)签订的《关于新安县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合同》,证明我方和正达公司的约定,以及我方和业主方的约定是对应的,都对付款、验收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米度公司(乙方)与晨马公司(甲方)约定:项目硬件安装完成、软件系统调试完毕后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初验,逾期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承诺终验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进行,逾期验收,视为终验通过。合同生效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75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初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30万元,项目终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30万元,剩余10%作为项目质保金,甲方于2017年至2020年每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2.5%等内容。
对以上证据,正达公司称,1、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是配合米度公司完成任务,我方都根据米度公司的指示完成了任务,米度公司没有找过我们,没有完成验收是米度公司的责任。2、米度公司和我公司员工郑昊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米度公司是截取了一部分,我方提交了完整的聊天记录,当天完成了全部的指令。米度公司和晨马公司的聊天不清楚,我公司没有参与。3、真实性无法核实,单方告知,米度公司也无法确认该金额。4、发票真实性无法认可,合同第5条约定应当是双方进行确认的,米度公司提交的费用未经我方认可,有部分费用认为是不合理的,例如7400元的茶叶费,米度公司主张的诉讼费、律师费没有票据不认可。补充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关于付款的约定是不一样的。
一审庭审中,经询,1、对于验收情况?正达公司称,我方均不清楚,我们认为应该至少是通过了初验了,米度公司收到了分包方的30万元。我方在项目中没有和分包方晨马公司接触过。米度公司称,项目目前没有通过初验、也没有终验。分包方之所以付了30万元是因为我方起诉并且保全了分包方的账户,分包方就是让我们配合他们完成初验和终验。是正达公司提供的软件技术存在问题,会影响使用,项目始终验收无法通过。2、剩余未付合同款如何履行?米度公司称,我方曾起诉过晨马公司,双方庭外和解了,晨马公司支付了30万元,我方撤诉了,30万元不是纠纷一次性了结的金额。但是剩余的工程款我方也不知道金额。我方现在也不知道如何继续主张权利。有可能以后也不会主张权利,项目至今没有验收通过。正达公司称,我们不清楚情况,我方和晨马公司没有直接对接过,米度公司和晨马公司之间的和解不清楚,30万是否为和解金额我方不认可。3、正达公司与米度公司确认米度公司与晨马公司签订的《关于新安县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合同》中显示后续还有450000元款项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正达公司与米度公司签订的《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
对于正达公司主张的合同款,详言之:1、对于合同约定分包方初验合格后米度公司应付的合同款20万元,虽然双方均未提交项目初步验收合格的书面材料,但是,现米度公司自认已经收到分包方晨马公司支付的第二笔款项30万元,米度公司与分包方晨马公司的合同中约定该30万元应于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在米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分包方支付该30万元时已经变更原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正达公司主张分包方晨马公司的付款行为应视为已经认可初验合格并无不当,故正达公司主张米度公司支付该20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对于合同约定分包方终验合格后米度公司应付的剩余款项,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涉案项目尚未完成终验收合格,且即便涉案项目终验收合格之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即米度公司收到业主方第三笔款项、双方进行利润核算均未满足,故正达公司主张此部分合同款尚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正达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现米度公司在收到分包方支付的初验合格款项之后,并未按照其与正达公司的合同约定向正达公司支付初验合格的合同款构成违约,故正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75000元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米度公司反诉主张的未按约定工期完成任务违约金,双方合同中对于项目软件部署、视频接入、监测数据接入等均约定了具体工期,正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约定工期完成前述各项合同义务,亦未举证证明系米度公司或分包方原因导致工期顺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米度公司主张正达公司违约并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75000元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米度公司反诉主张解除合同,米度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明正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行业惯例及交易习惯,正达公司完成项目安装调试后应及时通知米度公司已经具备组织验收条件,米度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双方对于组织验收过程中米度公司或分包方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解决。因此,对于双方尚未履行的终验收、利润核算及支付剩余合同款的合同义务,正达公司及米度公司均应及时、诚信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米度公司应及时组织终验收,正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米度公司完成终验,此后双方应互相配合进行利润核算并按约定支付合同款,如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怠于履行自身义务或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均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一、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00000元;二、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000元;三、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000元;四、驳回北京正达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的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米度公司与正达公司签订的《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米度公司是否应向正达公司支付合同款20万元;二、米度公司是否应向正达公司支付违约金75000元;三、米度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
关于争议焦点一,正达公司与米度公司签订的《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约定,项目通过分包方初验合格后,米度公司收到分包方第二笔款5个工作日内向正达公司支付20万元。诉讼中,双方均确认该分包方即指晨马公司。关于晨马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的条件,米度公司与晨马公司签订的《关于新安县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合同》约定为在项目初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晨马公司向米度公司支付合同款30万元。故当晨马公司在项目初验合格后应支付米度公司30万元,而米度公司在收到该笔30万元款项后,其应依约向正达公司支付20万元。米度公司与晨马公司就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并未发生更改。现米度公司已经收到晨马公司支付的30万元,正达公司主张项目已经通过初验并要求米度公司向其支付20万元具有事实依据。米度公司上诉主张项目初验不合格,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与晨马公司向其付款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中约定米度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根据前文所述,米度公司在收到晨马公司支付的30万元后,应按照《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在5个工作日内向正达公司支付20万元。现米度公司并未依约在期限内支付该款项,应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向正达公司支付违约金75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查明事实,米度公司认可在(2019)沪73知民初497号案件中,其与晨马公司商谈过和解,但是没有就最终的付款达成和解,并在晨马公司支付30万元后撤诉。在此情况下,尚不能确定涉案项目是否能够通过终验收,亦无法确定《关于智慧矿山项目软件开发及数据接入服务协议》是否已履行完毕,故米度公司以正达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米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贾 旭
审 判 员  姜 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扬
法官助理  刘哲尔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