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优良家电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3执异73号
案外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优良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百福园沿街*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8293990XR。
法定代表人:吴优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华泉,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7829-X。
代表人:娄卫东,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组织机构代码:75709604-0。
法定代表人:张兴根。
被执行人: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开发区(陈许村),组织机构代码:74770541-2。
法定代表人:张兴根。
被执行人:浙江大钱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镇前路,组织机构代码:66393956-1。
法定代表人:刘浩传。
被执行人: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新甸村沙田,组织机构代码:60966975-9。
法定代表人:张兴根。
被执行人:浙江兴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双川小区21幢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6393757-4。
法定代表人:张兴根。
被执行人:张兴根,男,1962年10月29日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赵国英,女,1964年11月23日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在执行(2016)浙060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大钱门置业有限公司、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鑫置业有限公司、张兴根、赵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拟对被执行人浙江大钱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司法处置,案外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优良家电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优良家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优良家电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优良家电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虎
人民陪审员  俞增法
人民陪审员  周正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祝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