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2382号
原告:福建中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曾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928702XX。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辉,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喜(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下祝乡学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470674XD。
法定代表人:黄德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求存,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年丰,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中雄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雄公司)与被告万喜(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万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582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雄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雄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闽05民终2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闽0582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中雄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雄公司以其与万喜公司达成和解并已收到款项,双方之间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中雄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894元,由原告福建中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鸿玲
审 判 员 丁盛立
人民陪审员 许宗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