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584号
原告:无锡华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89号(新南方不锈钢市场)35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之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创意园10号楼508。
法定代表人:殷泽民。
原告无锡华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之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无锡华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华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华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44元,减半收取9722元,由无锡华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于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