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之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之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564号 申请人:江苏中之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93451141,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创意园10号楼5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TB4JW9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榭丽花园A区商业街1号楼104号商铺城铁惠山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7321726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环山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014139,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之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中之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存款4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