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564号
申请人:江苏中之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593451141,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创意园10号楼5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TB4JW9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榭丽花园A区商业街1号楼104号商铺城铁惠山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7321726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环山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014139,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之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中之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存款4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