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初32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臣,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剑阁县润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沙溪坝。
法定代表人:杜永贵。
第三人: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刘文军。
原告***与被告剑阁县润弘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邢淑芳
审 判 员 赵冬梅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阙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