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02民初429号
原告: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四川建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元市卓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名阳工程勘验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达益鑫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及第三人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