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02执2258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元市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稳达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稳达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祥志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稳达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上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757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赵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