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四川有限公司

***与**、四川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亿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844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四川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小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亿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亿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