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祥石化有限公司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9民初7412号之一

原告:山东博祥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金科财税大厦6A672-19

法定代表人:郑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聘,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曹各庄路32号院4号楼613

法定代表人:王建,执行董事。

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殷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小帅,男,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子毅,男,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山东博祥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5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祥石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博祥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羽
审  判  员   余 婕
人 民 陪 审 员   苏艺华

二○二○年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琛
书  记  员   牛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