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9民初7412号之一
原告:山东博祥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金科财税大厦6楼A672-19。
法定代表人:郑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聘,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曹各庄路32号院4号楼613。
法定代表人:王建,执行董事。
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殷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小帅,男,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子毅,男,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山东博祥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祥石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博祥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羽
审 判 员 余 婕
人 民 陪 审 员 苏艺华
二○二○年一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琛
书 记 员 牛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