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1370号
原告:北京智居生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201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许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政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政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QS787(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智居生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在《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友好解决的,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双方管辖协议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