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凌泰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佳仕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凌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8069号
原告:广东佳仕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五花村十一巷**。
法定代表人:谢柏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忠,广东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爱诗,广东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圃兴路****。
法定代表人:郑浩杰。
原告广东佳仕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凌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佳仕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佳仕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玉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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