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5民初283号
原告:黑龙江盛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碧桂园206栋110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MA19LHM240。
法定代表人:郭云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彦成,该公司职工。
被告:**财,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晔,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晔,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盛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盛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盛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卜奎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