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得圣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脚树南井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1民初6383号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得圣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脚树南井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得圣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脚树南井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得圣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脚树南井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4元,减半收取3377元由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其余3377元退还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恒刚
书记员  吕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