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65号之二
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工业园区小哨箐片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60990Q。
法定代表人:杨春贵,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莎莎,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象山西路市建筑工程公司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683656286H。
法定代表人:文强。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后,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丽江古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60xxxx的存款924421.34元进行查封。因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丽江**盛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丽江古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60xxxx的存款924421.34元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