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3296号
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普洱众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
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洱众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50元,由原告昆明昆宝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铮铮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