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1120号
原告: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姥媛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吕二乡莲亭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3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305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文娜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