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

1120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1120号之一
原告: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姥媛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吕二乡莲亭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保全费108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文娜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