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

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1120号之二

原告: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姥媛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吕二乡莲亭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苏0391民初11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305元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305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305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韩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文娜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