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1120号之二
原告:徐州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姥媛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吕二乡莲亭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苏0391民初11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305元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305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水佳仪和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305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韩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文娜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