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685行审34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对招国土资罚字[2018]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于杰红
代理审判员孙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