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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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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18)鲁0685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隋月美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3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0316元,执行款20316元已返回申请执行人隋月美,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隋月美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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