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498号之二
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招远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6766.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66.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