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执498号之一
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招远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66.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