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结案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21)鲁0685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617.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8日向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交执行款16617.6元,执行费149元。执行款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