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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35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被告:***,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河西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