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35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被告:***,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河西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招远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