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豫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豫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04执4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豫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森淼新苑**市场**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李柠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胜利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沈效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豫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7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豫宁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6886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9369元,以上共计17162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故本案本院以终结方式结案,如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7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海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章继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