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旭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文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4795号
原告重庆旭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乐、乐元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旭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旭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正辉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