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9执异17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市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旭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税小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认为本院冻结的被申请人旭南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永川支行账户(账号:31XXXXXXXXXXXXX20)中的银行存款452231.30元,系案外人税小洪等24名农民工工资,不属于旭南公司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税小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税小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税小洪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 勇
审判员 陈安燕
审判员 陈 琼
书记员 周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