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287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孙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黄立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93212192X,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邓元周,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和被告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进一步进行结算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4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曾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