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4财保13号
申请人:**,男,1987年4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申请人: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93212192X。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信阳北京路支行账户:41×××95、中原银行信阳北京路支行账户:20×××12、建设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户:41×××14名下195000元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对上述保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信阳北京路支行账户:41×××95、中原银行信阳北京路支行账户:20×××12、建设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户:41×××14名下195000元予以查封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延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山 峦
书 记 员 余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