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立强。
本院在执行**与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502执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别立明
审判员 詹 昱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传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