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12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3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