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1383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要协商并进一步调取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