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1383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华信天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要协商并进一步调取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