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红河州德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2525民初375号
原告红河州德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红河州德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原告红河州德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河州德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红河州德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明
书记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