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泰顺县莲头一级水电有限公司、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9民初175号之三
原告:泰顺县莲头一级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福船村。
法定代表人:何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倩,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小虎,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西郊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汤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校,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潮良,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泰顺县雅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顺县雅阳镇塔中路1号。
负责人:陈学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若琪,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泰顺县莲头一级水电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泰顺县雅阳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泰顺县莲头一级水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顺县莲头一级水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泰顺县莲头一级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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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黄建伟
人民陪审员洪如庆
人民陪审员毛敏峰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林荣烨
代书记员金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