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925民初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
被告:李作春,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昭通市绥江县。
被告: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西郊路1199号(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李作春、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计1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