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5民初1093号 原告: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西郊路1199号(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588090X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建水县。 原告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建工(浙江)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