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8民初2339号
原告:重庆环众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大安组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0515069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游,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海荃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船舶制造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351656415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环众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海荃游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环众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环众玻璃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环众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9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环众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