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2963号之一
申请人:长***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星物流园47栋119-1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湖南**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船舶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反诉、代为和解、代为签署法律文书、代为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人长***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游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做出(2022)湘0981民初29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游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钢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钢铁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游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卢 莉
书 记 员 帅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