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益阳市叁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22民初807号 原告:益阳市叁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镇志溪路东侧东方财富8栋110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厅1号院19幢5楼D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益阳市叁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益阳市叁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水泥货款7865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3月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84496元,并自2023年3月2日以7865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2021年4月20日1年期LPR3.85%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承建**新能源智能网联科技园锂电池配套工程三标段项目工程承建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该项目的水泥。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供应水泥,被告接收了原告供应的全部水泥并用于项目工程的建设。2021年4月20日,经原告与被告共同结算确认,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价款共计1586520元。双方结算后,原告多次到项目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80万元,尚欠原告货款786520元。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2020年8月1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成都市武侯区,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议解决,解决不成的,共同约定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成都市武侯区为合同的签订地、被告的住所地,与本案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材料采购合同》来看,双方已经在合同中书面约定争议解决的法院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同时成都市武侯区为案涉合同的签订地、被告住所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蕾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