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6民初536号 原告:***,男,藏族,1984年7月27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厅1号院19幢5楼D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6420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居民,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与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3元,减半收取计911.5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李正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