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8131号
原告:重庆嘉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132号25幢1-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88XH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厅1号院19幢5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6420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嘉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重庆嘉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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