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智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71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科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游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886377。
法定代表人:唐长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香,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娟,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44244XB。
法定代表人:卢朝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卓,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与被告重庆科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8.83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记员梅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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