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227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英,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11栋第一层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1758L。
法定代表人:陈胜文。
被告:重庆科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游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唐长斌。
被告:***,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9号3-1。
法定代表人:卢朝康。
原告***与被告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科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赵玉洁